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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汇总: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十六章 税务行政法制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实施。
为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96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税务行政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于1996年10月1日施行。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1.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4.过罚相当原则。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监督、制约原则。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税法的规定,现行执行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四种:(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征管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2.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调查与审查
(二)听证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三)决定
六、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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