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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基础讲义:第2章(11)

  查看汇总: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基础讲义汇总 热点文章

  第十一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发票联次:

  基本三联(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二、限额管理:

  1.最高限额由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批。

  10万——区县批;100万——地市级批;1000万——省级批。

  2.初始发行:税务登记代码信息变化应申请注销发行,其余6项申请变更发行。

  三、领购范围:

  1.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领购

  2.不得领购开具的情形:详见教材

  四、开具范围:

  1.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

  五、开具要求:按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六、退货或开票有误的处理:(了解)

  七、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1.分清不得作为进行税额抵扣和暂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详见教材

  2.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 详见教材

  3.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税务机关认证。

  八、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

  1.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2.关于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税,并按偷税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章总结】

  1.征税范围和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3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4.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5.进口货物征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6.出口货物退(免)税;

  7.征收管理;

  8.税收优惠;

  9.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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