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计税依据
一、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不包括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并且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3.包装物的问题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押金(注意和增值税的区别,对消费税而言不包括啤酒、黄酒,因为他是从量的问题,押金没影响)
4.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适用)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规定的有( )。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数量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D.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白酒、卷烟适用)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不按厂家给门市的价格计算)
【例题·单选题】某汽车轮胎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家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11年8月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汽车轮胎交门市部,计价60万元。门市部将其对外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77.22万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为( )。
A.1.54万元
B.1.8万元
C.1.98万元
D.2.32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77.22÷1.17×3%=1.98(万元)
(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增值税按照平均价格计算征收。
(三)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四)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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