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相同。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三、纳税地点:(熟悉)
1.纳税人销售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个人的,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申报纳税。
其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报关地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申报纳税。
5.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经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6.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方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例题·计算题】 某市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白酒,2012年1月经营情况如下:
(1)从某酒厂购进60吨食用酒精,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21.40万元;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600000斤,支付收购价款30万元,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装卸费0.5万元,运输途中损失6000斤(管理不善造成);购入生产用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3万元,支付运输费用4万元;从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劳保用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0.09万元。
进项税=(30×13%+2×7%)÷600000×(600000-6000)+1.3+4×7%+0.09=5.67(万元)
(2)销售瓶装粮食白酒20000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31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3.51万元;销售散装薯类白酒20000斤,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24.57万元;向当地白酒节捐赠特制粮食白酒500斤;
用5吨特制粮食白酒与供货方换取原材料,合同规定,该特制粮食白酒按平均售价计价,供货方提供的原材料价款20万元,供货方开具了税款为3.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酒厂开具了税款为3.7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制粮食白酒最高售价25元/斤,平均售价22元/斤(售价为不含税价格)。
销项税=[31+3.51÷1.17+24.57÷1.17+500×22÷10000]×17%+3.74=13.28(万元)
进项税额=3.4(万元)
应纳消费税=[31+3.51÷1.17+24.57÷1.17+(500×22+5×2000×25)÷10000]×20%+(20000+20000+500+5×2000)×0.5÷10000=18.75(万元)
(3)将试制的新型号干红酒10000斤发给职工作为福利,成本价1.4万元,该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销项税=1.4×(1+5%)÷(1-10%)×17%=0.28(万元)
应纳消费税=1.4×(1+5%)÷(1-10%)×10%=0.16(万元)
(4)受托为某县城甲企业加工酒精4吨,甲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9万元,酒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加工费0.5万元、增值税0.085万元。
销项税=0.085(万元)
代收代缴消费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9+0.5)÷(1-5%)×5%×(1+7%+3%)=0.55(万元)
有关票据均在当月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并抵扣,支付的运输费用均取得合法货运发票。相关成本利润率:粮食白酒10%、薯类白酒5%、其他酒5%、酒精5%。
【本章总结】
1.征税范围;2.税目与税率;3.计税依据;4.应纳税额的计算;5.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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