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营业税法
[考情分析]重点章,分值在5-10分之间。
[预备知识] 1.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增值税)以外的所有劳务.
2.营业税的应税资产是有形动产(征增值税)以外的资产,也就是有形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3.增值税为价外税,而营业税为价内税。营业税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出租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应税行为的含义:
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9大类劳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保险劳务:一是指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二是指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物所提供的保险。(简单的说就是看标的物)
(二)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①铁路运输部门的纳税人:各自的管理机构
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方承担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注意和增值税的规定不同:
增值税规定:承租人和承包人: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④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相关推荐: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