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征收管理
一、关税缴纳
①申报: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②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③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
①征收关税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0.5‰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例(0.5‰)×滞纳天数
②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典型例题】某公司进口机械设备一套,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进口关税率为10%),海关于2000年8月1日填发税款缴纳证,公司于2000年8月28日才缴纳税款。则该公司应缴纳多少滞纳金?
『正确答案』
(1)8月1日至8月15日免滞纳金
(2)8月16日至8月28日,13天应缴滞纳金
(3)应缴滞纳金=1000 ×10% ×0.5‰×13=0.65(万元)
三、关税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①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②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③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①关税补征是因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②关税追征是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①在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②纳税争议的申诉程序:
A.纳说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
B.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义务人;
C.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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