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减税、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主、修井的原油,免税。
2.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3.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4.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5.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商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三、纳税地点
1.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四、纳税期限
1.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2.纳税人以天(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典型例题7-6】
某煤矿主要从事煤炭开采、原煤加工、洗煤生产业务,在开采煤炭过程中,伴采天然气,2011年11、12月发生下列业务:(原煤资源税税额3元/吨,天然气资源税税率为5%,煤炭综合回收率为40%)
1.11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采的原煤1200吨,不含税销售额660000元,合同规定,货款分两个月支付,本月支付60%,其余货款于12月15日前支付。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11月支付货款200000元。
『答案解析』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应纳资源税=1200×60%×3=2160(元)
应纳增值税=660000×60%×17%=67320(元)
(2)采用预收货款方式向甲企业销售洗煤1000吨,不含税销售额600000元,当月收取20%定金,不含税金额为120000元,合同规定12月5日发货,并收回剩余货款。
『答案解析』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洗煤,因为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所以11月份销售洗煤并不缴纳资源税和增值税。
(3)销售天然气1000千立方米,不含税销售额3000000元。
『答案解析』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缴纳资源税。
销售天然气应纳增值税=3000000×13%=390000(元)
2.12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12月企业发出洗煤1000吨,收回剩余的80%货款,不含税金额为480000元;12月份销售原煤150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40000元。煤炭综合回收率为40%。
『答案解析』本月发出洗煤,纳税义务发生,应全额纳税,该业务应纳资源税=1000÷40%×3+1500×3=12000(元);
11月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的,12月份应就其中的40%缴纳资源税,应纳资源税=1200×40%×3=1440(元),
应纳增值税=660000×40%×17%+(480000+120000)×17%+840000×17%=289680(元)
【本章总结】
1.纳税义务人;2.税目;3.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4.征收管理。
相关推荐: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