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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法
[考情分析] 次重点章,分值7分左右。2011年综合题14分。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基本规定 |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不征税。 2.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
房地产继承、赠与 | 不征。(赠与行为特指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和公益性赠与) |
出租 | 不征 |
房地产抵押 | 1.抵押期不征;2.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房地产抵债,征税。 |
房地产交换 | 1.单位之间换房,征税;2.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免征。 |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 1.房地产作价入股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征收; 2.投资、联营的企业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征收。 |
合作建房 | 1.建成后自用,暂免;2.建成后转让,征税。 |
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 暂免 |
代建房 | 不征 |
重新评估 | 不征 |
土地的转让、抵押、置换 | 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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