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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实际工作中,纳税地点的确定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纳税人是法人时:转让房地产座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不一致的,则应在房地产座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是自然人时:转让房地产座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的,应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不一致的,则应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本章总结】
1.征税范围;
2.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3.税收优惠;
4.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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