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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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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基础讲义:第12章(2)

  二、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三)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关于国债成本确定问题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四、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略)

  5.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 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配比原则;

  3.相关性原则;

  4.确定性原则;

  5.合理性原则。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1.成本;

  2.费用;

  3.税金;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有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4.损失;

  5.扣除的其他支出。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重点掌握)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自2010年7月1日起,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第1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典型例题】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全年实发工资总额为400万元(属于合理限度的范围),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6万元、职工福利费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

  考题中的常见问法:

  1.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2.纳税调整的金额?

  『正确答案』

  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400×2%=8(万元),实际发生6万元,因此按发生额扣除,不需调整;

  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400×14%=56(万元),实际发生额60万元,超标,调增4万元;

  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400×2.5%=10(万元),实际发生额15万元,超标,调增5万元;

  1.三项经费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合计=6+56+10=72万元;

  2.三项经费应纳税调整的金额合计=4+5=9万元。

  3.保险费


 
寿险

社会保险
依据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商业保险 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规定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财险 按照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费,准予扣除。

  4.利息费用和借款费用


借款用途(区分资本化与费用化)
生产经营活中发生的合理的不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资金来源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包括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无关联性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A(利率制约)

关联企业借款(见后附例题)
利率制约 处理原则同上A
本金制约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特例: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自然人借款
股东或关联自然人借款 处理原则同上
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 符合条件只受利率制约
条件: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签订借款合同。 

  【典型例题】


 
A、B、C三方投资注册D公司,1000万。占比分别为20%,20%和60%。
资金来源 已知条件 税务处理

来源于A的借款

10%年率,500万。
可税前扣除:借款200×2=400万,乘以8%=32万。实际支付利息500×10%=50万元,超过的18万元作纳税调整。

来源于B的借款

9%年率,600万。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只受利率制约。600×(9%-8%)=6万元作纳税调整。
来源C的借款 7%年率,600万。 D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C公司,约定年利率7%低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利息600×7%=42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其他已知条件:A、B、C、D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
D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D无法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B公司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D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C公司。

  新增: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说明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5.汇兑损失

  除已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外,准予扣除。

  6.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典型例题】

  某县城远洋运输企业,2010年度发生以下经营业务:

  (1)承担远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8600万元、装卸搬运收入200万元。

  (2)将配备有100名操作人员的6号船舶出租给甲公司使用8个月(3月1日—10月31日),取得租金收入240万元,出租期间,远洋运输负责支付操作人员工资。

  (3)将8号船舶自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租给乙公司使用1年,不配备操作人员,也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固定收取租金收人160万元。

  (4)全年发生管理费用共200万元(含业务招待费50万元);

  『正确答案』业务招待费标准:(8600+200+240+160)×5‰=9200×5‰=46(万元)

  50×60%=30(万元) 取其小30万。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金额=50-30=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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