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1.税务检查的5种形式:重点检查、分类计划检查、集中性检查、临时性检查、专项检查。
2.税务检查的方法: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现场检查法、调账检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
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
二、税务检查的职责
(一)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因检查需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二)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六)对采用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并可复制与纳税有关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例题】(2009年多选题)下列关于税务机关行使税务检查权的表述中,符合税法规定的有( )。
A.到纳税人的住所检查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
B.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C.到车站检查纳税人托运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
D.经县税务局长批准,凭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税务机关不能到纳税人住所检查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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