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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营业税法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
(一)营业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1.三种应税行为
一般来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下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1)提供应税劳务: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两种增值税应税劳务外的其他劳务。
(2)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行为。
(3)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2.境内的具体规定
“境内”具体情况为: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3.两类纳税人
(1)营业税的纳税人有单位和个人两类。
(2)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是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
(二)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除了上述一般规定外,需要对以下4种情况营业税的纳税人作出特殊规定。
(1)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应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2)从事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此业务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分别确定。
(3)除铁路运营业务以外的其他运输业务,应由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作为纳税人。
(4)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
(三)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为便于税收征收管理,对于从事特殊的营业税应税行为,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具体有以下6种情况,具体见下表:
表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而向对方收取的营业额、转让额和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应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1.交通运输业计税依据
(1)一般情况下:全额计税。
(2)差额计税的规定;
(二)其他应税业务的计税依据
1.转让无形资产的计税依据
2.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
(1)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单位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4)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起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该计算缴纳增值税;
3.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其他特别规定
(1)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2)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3)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4)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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