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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法
第一节 车辆购置税法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和应税行为: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及税额的计算:
税收优惠:
(一)车辆购置税减免税规定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减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上述“其他情形”的车辆,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②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
③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二)车辆购置税的退税
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前,因下列原因需要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征收机构审查后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手续。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2)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征收管理:
第二节 车船税法
车船税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和税目:
(一)概念
车船税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的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税目、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三)征税范围
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和船舶,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纳入征收范围。
(四)车船税税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2.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税收优惠:
(一)车船税法规定的法定免税车船如下: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三)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2.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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