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
第 2 页: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第 3 页:第三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
第 4 页:第四节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
第 5 页:第五节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
第 6 页: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 7 页:第八节 源泉扣缴 |
第 8 页:第九节 特别纳税调整 |
第九节 特别纳税调整
调整范围:
调整方法:
核定征收: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方法有: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后,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了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节 征收管理
征管缴纳: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年底之前国税局、地税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从2009年起,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税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除前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税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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