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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知识点:第14章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的形式:

  (1)重点检查;

  (2)分类计划检查;

  (3)集中性检查;

  (4)临时性检查;

  (5)专项检查。

  税务检查的职责:

  (一)税务机关的法定税务检查权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

  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二)税务检查过程中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五节 法律责任

  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④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纳税评估指标:

  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

  纳税评估的对象:

  (1)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2)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纳税评估结果处理:

  (1)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2)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做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3)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出评估分析报告。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共五大类指标(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利润类、资产类)。

第七节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纳税保证:

 

  纳税抵押:

 

  纳税质押:

  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法律责任:

  (1)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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