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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税务行政法制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1)法定原则
(2)公开、公正原则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4)过罚相当原则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监督、制约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一)设定
我国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提示】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税务行政处罚做出具体规定,是执法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和管辖: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包括县以上的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在2000元以下的范围内行使罚款权。这是《征管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税务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原则是行为发生地原则,而不是当事人居住地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二)一般程序:
(1)调查与审查;(2)听证;(3)决定。
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听证的以外,对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案情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允许公众旁听。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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