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
第 2 页: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
第 3 页: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 |
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制度:
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根本区别,具体体现在:
(1)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
(2)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
(3)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管辖权的转移三种情况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复议前置):
①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②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①罚款;
②没收违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④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②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
②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
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
①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②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不予答复。
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2)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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