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52.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为1个月。(分大项、小项将题尽量往书上知识点靠,步骤明确地分析计算)
253.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1、独生子女补贴 2、家属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按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月份进行平均,缴纳所得税)
254.年终奖不与工资合并: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不再减除费用
255.购买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 、薪金计税。
256.出租汽车单车承包或承租,驾驶员收入:按工资 、薪金计税
257.集体所有制,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暂缓征收。将股份转让时,余额计征
258.个人售房一年内重新购房的:按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原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小于的:按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259.个人售房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260.2001年1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61.财产转让所得: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262.每次收入〈4000的减除800元,〉4000的减除20%的费用:劳稿特租
263.应纳税所得额其他规定:1、个人通过团体捐赠:扣除应纳税所得额30% 2、个人通过团体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全额扣除 3、个人所得资助非关联:可以在下月、下次或当年计征时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264.九级税率:< 500 5%;500-2000 10% 25;2000-5000 15% 125;5000-2万 20% 375;2-4万 25% 1375;4-6万 30% 3375;6-8万 35% 6375;8-10万 40% 10375; >10万45% 15375
265.五级税率: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 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含转包、转租所得)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66.五级税率:<5000 5%;5000-1万10% 250;1-3万 20% 1250; 3-5万 30% 4250;>5万 35% 6750
267.应纳税所得额计算:1、查账征税 工资不得税前扣、实际发生的三费标准内扣、广告和业务宣传费2%以内、业务招待费按企业。投资者两个以上企业:汇总确定税率,再按经营所得比例分别计算 2、核定征收(不能享受优惠政策):①定额征收 ②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268.劳务报酬:<20,000 20%;20,000-50,000 30% 2000;>50,000 40% 7000
269.代付税款:不含税收入<3,360元: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1-20%)]
270.不含税收入>3,360元: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 ÷ [1-税率×(1-20%)]= [(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 ÷当级换算系数
271.不含税劳务报酬表:<3360:20%;3360-21000:20%,速算扣除数0,换算系数84%;21000-49500:30%,2000,76%;>49500:40%,7000,68%
271.财产租赁费用:税金和教育费附加、修缮费用(800为限),营业城建房产税等
272.财产租赁:应纳税所得税=[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1-20%)
273.财产转让所得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274.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 计征。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工资、薪金合并后计征
275.到外企工作的中方人员工资:由雇佣单位减除费用,派遣单位不再减除
276.免税项目:1、省级、军级以上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家金融债券利息 3、按国家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转业费、复员费 7、乡镇以上政府或县以上政府批准见义勇为奖 8、按省级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超比例免税
277.暂免项目:1、外籍个人衣食住行 2、个人代扣代缴取得手续费 3、个人转让居住5年以上唯一居住用房所得 4、外籍个人从外企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278.代扣代缴税款: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279.纳税期限:1、自行申报:次月7日内;2、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起30日内申报纳税;3、上款分次取得的,在取得每次所得后7日内申报预缴,年终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80.注销税务登记范围:解散、撤消、破产、迁移、吊销执照
281.不适用征管法:教育费附加
282.不办税务登记: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
283.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284.财会制度备案: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285.经责令而不纳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286.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287.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288.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289.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纳税款的:自发现之日起10日得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纳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290.下列行为处2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2000-1万: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2、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 3、未按规定将财会制度、办法报送、备查 4、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5、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擅自改动. 6、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或换证手续的 7、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收)代缴帐簿、凭证(重者2000-5000) 8、未按规定纳税申报
291.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2.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30%以上并且在10万元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
293.骗税:1-5倍罚款,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较大的,5年以下,1-5倍罚款,数额巨大的,5-10年、10年以上;抗税:1-5倍罚款,3年以下,3-7年
294.税务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295.税务所可以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人实施1,000以下罚款
296.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
297.行政罚款:15日内缴纳,超期每日加处3%罚款
298.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299.复议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等
300.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机关60日内依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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