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
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采用“免、抵、退”办法,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采用“先征后退”办法
出口退(免)税的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二是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三是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四是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此外,有些出口货物虽然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其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等特殊性。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下列特定出口的货物,不同时具备出口退免税的四个条件的业务,但给予退免税(4类)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2.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只免不退(3类):①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②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③外贸企业购进免税货物出口。
3.下列出口货物,只免不退(5类):①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②避孕药品、用具、古旧图书;③计划内出口的卷烟;④军品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⑤其他,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农膜、饮料等。
4.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不免不退(3类):①计划外出口的原油;②援外出口货物;③国家禁止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出口电解铜自2001年1月1日起按17%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5.对生产企业出口下列四类产品,视同自产产品给与退免税。
(1)外购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同时符合: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外购配套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符合之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不经本企业加工或组接出口后能与本企业自产品组成成套产品的)
(3)集团成员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同时符合: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集团企业;集团及成员均实行生产企业财会制度;集团公司必须将成员的证明材料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委托加工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同时符合:与本企业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使用本企业生产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货物;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委托方执行生产企业财会制度;主要原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免、抵、退”税的计算办法(掌握)
免抵退税计算实际上涉及免、剔、抵、退四个步骤。
免抵退税涉及三组公式:
第一组是综合考虑内、外销因素而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免、剔、抵的环节);
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进项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价值-免税购进原材料价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二组是计算外销收入的免抵退税总额(最高限)的公式(计算限额的环节);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价值-免税购进原材料价值)×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三组是将一、二两组公式计算结果进行比大小对比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明确退与免抵的金额的环节)
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退税后仍有剩余,可以留抵下期抵扣
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退税额不足,只能退免抵退税额
“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
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对其收购货物,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出口退税。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执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12类出口货物: 1+征收率()
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规定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能力等级1)
1.出口企业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处理
(1)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视同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视同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2.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退免税的政策归纳为三条:
(1)新企业新出口,首笔出口之日起12个月内不按月退税,但内外销销售金额较大且外销比例高的企业,从严审批其按月退税;
(2)老企业新出口,经核实有生产能力并无违法行为的,可按月退免税;
(3)年销售200万到500万的小型出口企业不按月退税。
纳税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掌握,能力等级2)
(一)基本规定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扣缴义务人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纳税期限(熟悉,能力等级2)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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