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majingjing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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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税法》精华笔记:消费税
消费税原理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差异
差异方面 |
增值税 |
消费税 |
征税范围 |
① 销售或进口货物 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①生产应税消费品;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③进口应税消费品;④零售应税消费品; |
纳税环节 |
多环节征收,同一货物在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多环节 |
相对单一:除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外,在零售环节交税的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及铂金首饰在生产、批发、进口环节不交消费税。其他在进口、生产环节(出厂环节、移送环节)交消费税在之后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 |
计税依据 |
单一:从价定率 |
多样: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 |
与价格关系 |
价外税 |
价内税 |
税收归属 |
进口增值税属中央;其他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
中央 |
消费税的税目及税率(掌握,能力等级2)
税目14项 |
子目 |
复习注意事项 |
烟 |
1.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
掌握卷烟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的复合计税方法 2009年5月1日起我国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适用税率为5%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只有卷烟在商业批发环节缴纳消费税 |
酒及酒精 |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4.其他酒 10% 5.酒精 5% |
掌握白酒的复合计税方法 注意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的税率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果啤属于啤酒税目;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
化妆品 |
30% |
含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化妆品;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与金、银、铂金、钻相关的首饰和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税率 5%; 其他饰及珠宝玉石在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税率为 10% | |
鞭炮焰火 |
15% |
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
成品油 |
1.汽油 2.柴油 3.石脑油 4.溶剂油 5.润滑油 6.航空煤油 7.燃料油 |
生物柴油,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以及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都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用原油或其它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各子目计税时,吨与升之间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汽车轮胎 |
3% |
含机动车与农用机械等通用轮胎;不含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 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
小汽车 |
1.乘用车 2.中轻型商用客车 |
含9座内乘用车、10~23座内中型商用客车(按额定载客区间值下限确定)。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均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
摩托车 |
||
高尔夫球及球具 |
10% |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
高档手表 |
20% |
包括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万元以上的手表 |
游艇 |
10% |
本税目只涉及机动艇 |
木制一次性筷子 |
5% |
又称卫生筷子。关键词:木制;一次性 |
实木地板 |
5% |
含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
烟
1.卷烟 | ||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 |
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 |
56%加0.003元/支,0.6元/条(200支),150元/箱(5万支) |
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 |
36%加0.003元/支,0.6元/条(200支),150元/箱(5万支) | |
商业批发【只有卷烟,环节内不征,不能抵扣以前环节】 |
5% | |
2.雪茄烟 |
36% | |
3.烟丝 |
30% |
酒
白酒 |
20%加0.5元/斤或500毫升,1元/公斤,1000元/吨 | |
黄酒 |
240元/吨 | |
啤酒 |
甲类 |
250元/吨 |
乙类 |
220元/吨 |
包装物计税方式
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税 |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②对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
逾期并入销售额计税 |
对收取押金(酒类(黄酒、啤酒除外)以外)的包装物,未到期押金不计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2个月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掌握,能力等级2)
1. 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额计算消费税。而增值税没有最高销售价格的规定,只有平均销售价格的规定。【换抵投,最高价】
3. 关联方交易要符合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作价原则,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属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4.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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