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三种)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纳税人 |
行为 |
纳税环节 |
计税依据 |
生产领用抵扣税额 |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出厂 销售 |
出厂销售环节 |
从价定率 |
在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
从量定额 | ||||
复合计税 | ||||
自产 自用 |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
不涉及 | ||
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
从价定率:同类消费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 |||
从量定额:移送数量 | ||||
复合计税 |
消费税与增值税对比: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
不计征增值税 |
不计征消费税 |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
不计征增值税 |
计征消费税 |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管理部门、在建不动产等 |
计征增值税 |
计征消费税 |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
按同类平均价征增 |
按同类最高价征消 |
组税价格
(1)从价定率:1+成本利润率()
(2)复合计税:1-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项目 |
委托方 |
受托方 |
委托加工关系的条件 |
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
收加工费和代垫辅料 |
加工及提货时涉及税种 |
①购材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支付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③视同自产消费品应缴消费税 |
①买辅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涉及增值税销项税 |
消费税纳税环节 |
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个体的除外) |
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消费税款 |
代收代缴后消费税的相关处理 |
①直接出售的不再纳消费税 ②连续加工在出厂环节仍需缴纳消费税的,按当期生产领用量,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
及时解缴税款,否则按征管法规定惩处 |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1-比例税率(材料成本+加工费)
(2)复合计税:1-比例税率(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1.实行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1-消费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1-比例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允许扣税的项目: |
对扣税规则的理解 |
1.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 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 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 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 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 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 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 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 外购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 外购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
1. 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从大类上看不包括酒类、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 2. 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大税目中的购入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石脑油例外)。 3. 按生产领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税的购进抵扣。 4. 需自行计算抵扣。允许扣税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5. 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铂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
扣税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其实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买价-期末库存买价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可抵税的项目有11项,与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范围相同。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允许抵扣的已纳税额公式具有特殊性。【P117】
消费税出口退税的基本规则(熟悉,能力等级1)
政策 |
适用情况 |
退税计算 | |
企业 |
状况 | ||
出口免税并退税 |
外贸企业 |
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 |
从价定率: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率 从量定额:应退消费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
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 | |||
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
生产企业 |
自营出口 |
无 |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 |||
出口不退(免)税 |
一般商贸企业 |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掌握,能力等级2)
除委托加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消费税的特有规定之外(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一致。纳税期限的规定也与增值税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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