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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税法》精华笔记: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1)
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11条,208页-210页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市政街道、广场、绿地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土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产生活办公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5-10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使用的明确区分的土地;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人民银行自用的土地;其他行业特殊规定;
省级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15条,274页-276页
个人所用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其他情况;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熟悉,能力等级1)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使用城镇土地,一般是从次月起。发生纳税义务,新征用耕地是在批准使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属地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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