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册会计师《税法》精华笔记:契税
契税征税范围(熟悉,能力等级2)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及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
具体情况 | 契税征税对象 | 营业税征税对象 | 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是 | 不是 | 不是 |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 是 | 是 | 是 |
3.房屋买卖 | 是 | 是 | 是 |
4.房屋赠与 | 是 | 是 | 一般不是,非公益赠与是 |
5.房屋交换 | 是(等价交换免) | 是 | 是(个人交换居住房免) |
某些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也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赠与缴纳契税:
1. 以房屋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以房产抵债的,过户时按照折价款缴纳契税。
2.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因未发生权属变化,不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故免纳契税。
3. 买房者不论其购买目的是为了拆用材料还是为了得到旧房后翻建成新房,都要涉及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只要发生房屋权属变化,就要照章缴纳契税。
4. 某些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赠与而交纳契税的特殊规定还有: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这些情况均发生了土地、房屋权属的变化。
税率为3%-5%,各省自定,但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解释】这里的难点有两个:
一是等价交换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二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这里特别注意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房地产转让者要完成对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过程,以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依据补缴契税;另一方面房地产的承受方要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契税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2)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 | 免征 |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 免征 |
承受荒山(沟、丘、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 | 免征 |
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 | 免税 |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 | 酌情减免 |
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省级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
(二)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特殊行为 | 具体情况 | 优惠 |
企业公司制改造 | 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 免征 |
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占50%以上的新设公司,承受原国有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 | ||
企业股权重组 |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 | 免征 |
企业合并 | 合并的企业承受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 免征 |
企业分立 | 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土地、房屋权属的 | 不征 |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 | 被售企业法人注销,且买受人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承受所购企业土地的 | 减半征收 |
被售企业法人注销,且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 | 免征 | |
企业关闭、破产 | 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 | 免征 |
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 | 减半征收 | |
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 免征 | |
房屋的附属设施 | 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 | 征收契税 |
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动的 | 不征 | |
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 |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 | 不征 |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的 | 征收契税 | |
其他 | 国务院批准债转股企业,债转股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 | 免征 |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政策性划拨中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 不征 | |
企业改制重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拨的 | 不征 | |
拆迁居民新置住房 | 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部分的 | 免征 |
超过拆迁补偿款部分的 | 征收契税 |
契税征收管理
纳税时间:签订转移合同的当天。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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