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会《税法》精华笔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损失的定义(熟悉,能力等级2)
税法没有明确将无形资产损失列入资产损失范围。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了解,能力等级2)
(一)可扣除的财产损失
损失项目 | 损失原因 | 可确认损失 |
现金损失 | 短缺 | 短缺额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货币性存款 | 存入的法定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 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损失 |
坏账损失——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 |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其他条件。 | 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 |
贷款类债权 | 列举的十二种情形 | 按未能收回的贷款损失确认 |
股权投资损失 |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投资额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 【注意】没有涉及股权转让损失 |
固定资产和存货损失 | 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 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 该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
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 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
对于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二)关于财产损失的其他政策(熟悉)
1.收回已扣除损失的资产需要计列收入;2.境外损失不能影响境内所得;3.损失扣除需要合法证据、证明。【鉴证证明】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熟悉,能力等级3)
(一)申报扣除损失的时间性要求: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二)资产损失的审批:
1.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正常经营活动中的正常损失:(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2.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和审批决定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具体决定;省以下机关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在不超过省级时限的范围内确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30天。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3.其他重要规定:(1)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2)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①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③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④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⑤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⑥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⑦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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