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册会计师《税法》精华笔记: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一)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二)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我国税法规定对境外已纳税款实行限额扣除。抵免限额采用分国不分项的计算原则。
(一)抵免适用情况
1.对进行境外经营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总分机构之间)直接抵免:(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对进行境外投资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母子或母子孙机构之间)间接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二)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解释】公式中的所得是税前所得(含税所得)
该公式可以简化成: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我国法定税率
(三)抵免限额的具体应用:
1.理论应用——用抵免限额与境外实纳税额比大小,择其小者在境内外合计应纳税额中抵扣。(1)如果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扣除限额,可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2)如果超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从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本年度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补扣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
2.实际应用(申报表应用)——境外是否补税需要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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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民纳税人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能力等级3)
核定征收办法,仅适用于账簿不全、核算不清、逾期不申报、申报不正常的居民纳税人,具体分为定率(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定额(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法。
1.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2.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五、非居民核定征收办法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①工程承包作业、设计、咨询劳务,15-30%;②管理服务,30-50%;③其他劳务,不低于15%;
4.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装配、技术培训等劳务,收费金额不合理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10%为劳务收入。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
房地产开始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标准:
房屋状况 | 位置 | 预计利润率标准 |
非经济适用房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 | 不得低于20% |
地及地级市城区和郊区 | 不得低于15% | |
其他地区 | 不得低于10% | |
经济适用房 | 不得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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