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
第 2 页: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
第 3 页: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 4 页: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的计算与管理 |
第 5 页: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规定 |
第 6 页:出口退税 |
第 7 页:“免、抵、退”税的计算办法 |
第 8 页: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办法 |
第 9 页:纳税管理 |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 | (1)销售货物、进口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
视同销售 (八项) |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
兼营 |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项目 |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 |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 |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种、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 | 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 |
混合销售 |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 基本规定: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应纳税种。一般情况下,交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增值税,交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营业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法定免税项目7项 |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 ||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 ③古旧图书 | ⑥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 ||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⑦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20项)
(1)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的优惠
优惠方式 | 优惠项目 |
免征 | 再生水、污水处理劳务、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等 |
即征即退 | 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及垃圾发酵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自产货物 |
即征即退50% | 以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
即征即退不同比例 | 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秫秸杆、蔗渣等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即征即退办法,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
先征后退 | 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 |
(2)对宣传文化事业实行政治税优惠的规定(新增)
特殊出版物先征后退
县以下新华书店免增值税;新疆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先征后退。
(3)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农民合作社
对外、对内——特定货物
(5)免税店销售免税品
特殊区域(海关隔离区)、特殊货物(免税品)
(6)融资租赁
批准状况 | 融资租赁货物最终所有权 | 缴纳税种 | 所属项目 |
央行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务部)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 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 | 营业税 | 金融业 |
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 |||
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 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 | 租赁业 | |
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 增值税 | 销售货物 |
(7)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8)—(15)见课本40页
(16)—(20)均为新增内容
(16)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出口图书、报纸、期刊、影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的出口退税政策。
(17)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例题·计算题】某动漫企业自主研发动漫软件,当期销售自主研发的动漫软件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12万元,则当期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多少?
【答案及解析】
当期即征税款=100×17%-12=17-12=5(万元)
3%的税负=100×3%=3(万元)
即退增值税=5-3=2(万元)
(18)财税[2006]115号《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19)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家定点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20)对“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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