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消费税的税目 |
第 2 页: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
第 3 页: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
第 4 页: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允许扣税的项目: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外购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外购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Ø 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从大类上看不包括酒类、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大税目中的购入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石脑油例外)。
Ø 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铂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Ø 允许扣税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扣税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可抵税的项目有11项,与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范围相同。同样,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铂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也不适用这一抵税政策。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允许抵扣的已纳税额公式具有特殊性。
消费税出口退税的基本规则(熟悉,能力等级1)
政策 |
适用情况 |
退税计算 | |
企业 |
状况 | ||
出口免税并退税 |
外贸企业 |
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 |
从价定率: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从量定额:应退消费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
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 | |||
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
生产企业 |
自营出口 |
无 |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 |||
出口不退(免)税 |
一般商贸企业 |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
征税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掌握,能力等级2)
除委托加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消费税的特有规定之外(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一致。纳税期限的规定也与增值税一样。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