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majingjing_123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学历| 高考 中考 考研 自考 成考 外语| 四六级 职称英语 商务英语 公共英语 资格| 公务员 报关员 银行 证券 司法 导游 教师 计算机| 等考 软考
工程|一建 二建 造价师 监理师 咨询师 安全师 结构师 估价师 造价员 会计| 会计证 会计职称 注会 经济师 税务师 医学| 卫生资格 医师 药师 [更多]
第 1 页:纳税人范围 |
第 2 页:税目税率 |
第 3 页:计税依据 |
第 4 页: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
第 5 页:税收优惠 |
第 6 页:征收管理 |
计税依据
收入全额 |
|
收入差额 | 允许减除特定项目金额 |
核定营业额 | 纳税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