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纳税人范围 |
第 2 页:税目税率 |
第 3 页:计税依据 |
第 4 页: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
第 5 页:税收优惠 |
第 6 页:征收管理 |
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能力等级2)
1.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税率从高。
2.混合销售行为——主营业务的税种性质确定适用的税种。
3.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核定纳税。
二、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能力等级2)
(一)基建单位和建安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建筑材料、构件,用于本单位、本企业建筑工程的,移送时征收增值税。但是现场制造并直接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邮政电信业务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划分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营业税,其他的单位与个人征增值税;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征增值税;电信单位销售电信物品并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征营业税,单纯销售电信物品而不提供电信劳务的征增值税。
(三)服务业征税问题
1.代购业务的税务处理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论企业的财务和会计账务如何处理,均应征收营业税: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第二,销货方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给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并另收取手续费。
代购业务的关系见下图:
代购关系确认后的税收关系:
2.代销业务的税务处理
对于代销行为,其受托方取得的手续费(与货物销售额销售量无关的)属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三)其他与增值税的划分问题。
1.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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