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原产地规定 |
第 2 页:税收优惠 |
第 3 页:完税价格的确定 |
第 4 页: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第 5 页:完税价格中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
第 6 页:征收管理 |
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1)
一、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是依照关税基本法规的规定,对列举的课税对象给予的减免。包括: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物、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等,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
(6)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和包装物材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9)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或者损坏的;
③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0)无代价抵偿货物。
(11)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12)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
二、特定减免
包括: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边境贸易进口物资;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三、临时减免
针对某个纳税人、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货物的特殊情况,特别照顾,临时给予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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