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纳税义务人 |
第 2 页:扣除项目的标准 |
第 3 页:资产的税务处理 |
第 4 页: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
第 5 页: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
第 6 页: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
第 7 页:居民企业应纳税 |
第 8 页:税收优惠 |
第 9 页:特别纳税调整 |
扣除项目的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新增)
①核心内容:进行两个合理性的衡量——总量的合理性和利率的合理性。
第一步从资本结构角度判别借款总量的合理性
给定债资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结构合理性的衡量结果——超过债资比例的利息不得在当年和以后年度扣除
第二步通过合理利率标准来判别那些未超过债资比例的利息是否符合合理的水平,使利率水平符合合理性。
②关联方利息支出的其他规定:
企业能证明关联方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向关联方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关联方比例和标准),准予扣除。
向非关联方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社会保险费和其他保险费(教材上的3和10)
保险费的扣除如下:
符合标准的社会保险——五险一金(可扣除)
经营财险和责任险(可扣除)
保险费 财险
个人家庭财险(不可扣除)
商业保险 符合标准的补充社保(可扣除)
寿险
其他寿险(不可扣除)
【相关链接】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在支付时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借款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税法的规定扣除;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5.汇兑损失
汇率折算形成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所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6.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7.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属于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属于融资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租赁费支出不得扣除。
8.有关资产的费用
(1)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2)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9.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0.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方向 |
来源 |
增值税 |
所得税 |
劳动保护用品 |
外购货物 |
可以抵扣进项 |
可以列支 |
自产货物 |
不计收入、不计销项 |
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 |
职工福利用品 |
外购货物 |
不得抵扣进项 |
在职工福利限度内支出 |
自产货物 |
视同销售计销项 |
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
11.资产损失
(1)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2)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解释】2010年新增。
对于手续费、佣金支出有五个方面的限制:
第一,手续费、佣金有支付对象限制。
手续费、佣金的支付对象应该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
第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有开支比例限制。
对于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对于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第三,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既不能变换名目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也不能坐冲收入。
第四,手续费和佣金有支付方式限制。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五,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9.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
可扣除的项目 |
准予扣除的限度 |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处理 |
13.职工福利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
不得扣除 |
14.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
不得扣除 |
15.职工教育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15.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不能准确划分的,一律计入教育经费合并计算 |
据实全额扣除,(教育经费-培训费)后的费用按职工教育经费的标准计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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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业务招待费 |
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不得扣除 |
1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 |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17.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 |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17.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一律不得扣除 |
18.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 |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
不得扣除 |
18.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的捐赠 |
可据实全额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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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注意问题:
v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限度的基数都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取资产租金或使用费)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
v 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应作纳税调整。
v 公益救济性捐赠,必须符合对象和渠道两个条件。
(1)对象条件——列举的公益事业。
(2)渠道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
v 公益捐赠中的年度利润的基数利润,是按照政府规定计算出来的年度会计利润,尚未扣减上一年的亏损的数额。
v 公益性捐赠有货币捐赠和实物捐赠之分,实物捐赠要视同销售货物和捐赠支出两个行为。
不得扣除的项目(掌握,能力等级3)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企业未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而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
【新增内容】对原来税法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余额的冲抵——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即原提取未用的准备金的余额不做转销处理,像留抵税额一样等着今后实际的损失来冲减。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亏损弥补(掌握,能力等级2)
可弥补的亏损是税法口径应纳税所得额的负数而非会计口径。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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