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纳税义务人 |
第 2 页:扣除项目的标准 |
第 3 页:资产的税务处理 |
第 4 页: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
第 5 页: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
第 6 页: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
第 7 页:居民企业应纳税 |
第 8 页:税收优惠 |
第 9 页:特别纳税调整 |
税收优惠(能力等级2)
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一、居民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
优惠种类 |
具体规定 |
税额式减免优惠(免税、减税、税额抵免) |
1.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免,超过的减半)。 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和结转5年的所得税)。 4.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税基式减免优惠(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 |
1.用减计收入的方法缩小税基的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按90%)。 2.用加计扣除的方法减少税基的优惠: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50%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均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3.用单独计算扣除的方法减少税基的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影响税基: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税率式减免优惠(减低税率) |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实质上是要满足五方面的条件:
必备条件 |
要求 |
企业性质 |
是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不能是非居民企业。 |
核算条件 |
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
盈利水平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
从业人数 |
工业:不超过100人; 商业:不超过80人。 |
资产总额 |
工业:不超过3000万元; 商业:不超过1000万元。 |
二、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优惠种类 |
具体规定 |
减按低税率 |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免征企业所得税 |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
三、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实行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用于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应税收入;
2.经认证的新办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3.未享受优惠的规划布局重点企业,用10%税率的特殊政策;
4.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据实税前扣除(无限制比例);
5.购进软件的企事业单位经核准,最短摊销期可为2年。
6.集成电路企业可享受上述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7.集成电路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最短可为3年(经税务核准);
8.投资额80亿、产品符合小于0.25微米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征所得税,经营期15年以上的,“五免五减半”;
9.小于0.8微米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10.集成电路企业和封装企业的再投资退税(投资不满5年撤出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在投资退税条件 |
可享受退税 | ||
投出方 |
被投方 |
投资期限 |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 |
本企业 |
不少于5年 |
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的40% |
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 | |||
国内外经济组织 |
西部地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软件生产企业 |
不少于5年 |
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的80% |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其他优惠
(一)过渡期优惠
原使用15%税率的企业的过渡期政策:
年度 |
2008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适用税率 |
18% |
20% |
22% |
24% |
25% |
减半后税率 |
9% |
10% |
11% |
12% |
12.5% |
(二)原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处理
利润分配时间 |
被分配利润的来源 |
利润分配对象 |
所得税征免规定 |
2008年以后 |
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 |
外国投资者 |
免征 |
2008年以后 |
2008年及以后新增的累积未分配利润 |
外国投资者 |
征预提所得税 |
源泉扣缴(熟悉,能力等级2)
要点 |
具体规定 |
扣缴义务人 (分法定和指定两类) |
法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支付形式包括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指定:税务机关也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
扣税时间 |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
入库申报时间 |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
税源管理 |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
征收管理 |
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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