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熟悉,能力等级2)
基本规定 | 特殊规定 | |
纳税义务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单位、机关、社团、个人。 |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
扣缴义务人 |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未税矿产品时代扣代缴资源税。 | 扣缴义务人可以是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个体户)。 |
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征税范围 | 不征或暂不征收的项目 | ||
矿产品 | 原油(天然原油) | 不包括人造石油。 | |
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和煤层瓦斯暂不征资源税。 | ||
煤炭(原煤) | 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资源税 | ||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一般在税目税率表上列举了名称 | 对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级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
黑色金属矿原矿 | |||
有色金属矿原矿 | |||
盐 | 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 ||
液体盐(卤水) |
资源税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2)
资源税的减税、免税规定主要有: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五)地面抽采煤层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资源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了解,能力等级1)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了解,能力等级1)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三、纳税地点(了解,能力等级1)
资源税纳税的属地性很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特殊规定有:
1.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2.纳税人跨省开采应税资源,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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