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征税范围(熟悉,能力等级1)
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分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五种。
纳税人 | 具体情况 | 注意问题 |
立合同人 | 各类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 (1)凡共同书立的应税凭证,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 |
立据人 | 订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 |
立账簿人 | 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 |
领受人 | 领取或接受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 |
使用人 | 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
印花税税目与税率(掌握,能力等级2)
印花税共13个税目,包括10类经济合同: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以及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解释】
(1)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书刊、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如订购单、订数单等属于购销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借款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3)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不贴印花。
(4)权利、许可证照仅包括“四证一照”: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5)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都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
税率档次 | 应用税目或项目 | |
比例税率 (四档) | 万分之零点五 | 借款合同 |
万分之三 |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 |
万分之五 | 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 |
千分之一 | 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股权转让书据 | |
5元定额税率 | 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 |
印花税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2)
(1)应税合同凭证的正本贴花之后,副本、抄本不再贴花;
(2)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7)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8)军事、救灾、新铁路施工运料等特殊运输合同免税。
(9)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征免规定。
凭证项目 | 情况 | 贴花规定 |
资金账簿 | 公司制改造改制重办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新启用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 | 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新启用的资金账簿 | ||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的资金 | 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 |
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 | ||
其他会计科目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 | 按规定贴花 | |
应税合同 | 改制前签订但未履行完的已贴花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仅改变执行主体但未改变内容条款的 | 不再贴花 |
产权转移书据 | 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 免予贴花 |
印花税征收管理(能力等级1)
(一)纳税方法(熟悉)
印花税的交纳办法有三种:自行贴花办法、汇贴或汇缴办法、委托代征办法。
(二)纳税环节(了解)——书立领受时,具体是指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证照领受时。
(三)纳税地点(了解)——一般就地纳税。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上签订的合同,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
契税和印花税为承受方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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