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增值税起征点——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①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②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③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知识点:其它有关减免税规定
(一)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未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要点】
①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④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⑤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知识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货款结算方式不同规定如下:
货款结算方式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备注 |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不论货款是否收到 |
续表
货款结算方式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备注 |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不论款项是否收到 |
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
货物发出的当天 |
不是收到预收款时 |
续表
货款结算方式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备注 |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
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部分)货款,二者中的较早者 |
不是发出代销商品时,也不是只有收到代销款时 |
销售应税劳务 |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
— |
视同销售货物 |
货物移送当天 |
— |
知识点: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税款缴库时间: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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