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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知识点第二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2-20 14:40:28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知识点第二章”,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知识点:纳税地点

纳税人 

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 

机构所在地纳税 

(2)非固定业户 

销售地纳税,未在销售地纳税的,要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补交 

(3)进口货物 

报关地海关纳税 

  纳税地点规定中需要注意的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知识点:专用发票的联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知识点: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

  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知识点: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知识点: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项目 

具体情形 

税务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1.无法认证 

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1.重复认证 

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2.密文有误 

3.认证不符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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