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计税销售额规定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包装物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3)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押金种类 |
收取时,未逾期 |
逾期时 |
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 |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
缴纳增值税,缴纳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除啤酒、黄酒外)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
不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
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为从量征收) |
知识点:销售数量规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知识点:计税依据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三)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四)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有两种情况: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税率)。
知识点:消费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除此之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但在同一省,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知识点: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注意: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是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
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的数量;
3.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指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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