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税法规定:对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扣税范围:
在消费税14个税目中,除酒及酒精、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4个税目外,其余税目有扣税规定:
(1)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用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3)用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用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用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用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7)以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3.扣税环节:
(1)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2)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原来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新增内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3)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二)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抵扣
税法规定: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其扣税规定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扣税范围、扣税方法、扣税环节相同。
知识点: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算方法:
1.从价定率办法计税: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组价中应包含进口消费税税额。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中3个组价:
1.生产环节:组价=成本×(1+消费税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委托加工环节: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3.进口环节:组价=(完税价+关税)/(1-消费税税率)
知识点:计税方法
三种计税方法 |
计税公式 |
1.从价定率计税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2.从量定额计税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3.复合计税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知识点:税率——两种税率形式
(1)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2)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啤酒 |
单位税额 |
①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上的 |
250元/吨 |
②每吨出厂价格不足3000元的 |
220元/吨 |
③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 |
250元/吨 |
(3)白酒、卷烟2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应税消费品 |
定额税率 |
比例税率 |
卷烟 |
每标准箱150元, |
56%(每条价格≥70元) |
36%(每条价格<70元) | ||
白酒 |
每斤0.5元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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