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消费税税目
消费税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从消费税的征收目的出发,目前应税消费品被定为14类货物,即消费税有14个税目。
1.烟:包括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目。
卷烟回购问题:
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回购卷烟,则征收消费税:
①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②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2.酒及酒精: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用、医用和食用酒精。
(1)啤酒的分类:甲类啤酒、乙类啤酒。
(2)配制酒(露酒):饮料酒。
(3)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另外: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化妆品。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5.鞭炮、焰火: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6.成品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7.汽车轮胎:包括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
不包括:
(1)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2)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8.小汽车: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不包括:(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9.摩托车:包括2轮和3轮。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10.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11.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2.游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以木材为原料。
知识点: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三种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适用范围 |
计税公式 |
1.从价定率计税 |
销售额 |
除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消费品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2.从量定额计税 |
销售数量 |
列举3种:啤酒、黄酒、成品油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3.复合计税 |
销售额、销售数量 |
列举2种:白酒、卷烟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①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②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③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有几种适用情况:
(1)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2)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从量征收与售价或组价无关;增值税需组价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增值税法中规定的10%确定,组价中应含消费税税金。
(3)对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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