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是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经调整确定的计征关税的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采购费用(包括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等费用)。
2.实付或应付价格调整规定如下:
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
不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
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
3.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2)倒扣价格方法。
(3)计算价格方法。
(4)其他合理方法。使用其他合理方法时,应当根据《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估价原则,以在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但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①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②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③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④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
⑤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⑥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2)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3)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4)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5)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6)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2.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
3.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4.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5.暂时进境货物。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6.租赁方式进口货物。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7.留购的进口货样等。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8.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9.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以货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不包括:
1.出口关税税额;
2.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如与货物的离岸价格分列,应予扣除;未分列则不予扣除。
售价中含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费、保险费的,该运费、保险费可以扣除。
(四)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
1.以一般陆、空、海运方式进口货物:
①运费应计算至卸货口岸(海运),目的地口岸(空运、陆运)。
②运费和保险费的实际支出费用计算。无法确定的应估算,其中运费按运费率;保险费可按照“货价加运费”的3‰估算。
2.以其他方式进口货物:
邮运进口货物,以邮费作为运输、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按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3.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的销售价格如果包括离境口岸到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输、保险费的,该运费、保险费应当扣除。
(五)完税价格审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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