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
1.资源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而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
2.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移作自用时一次性征收,属于价内税。
3.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不仅包括符合规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知识点:资源税税目和税率
(一)税目(征税范围):目前只有7大类: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除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2.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税率
自2011年11月1日起,原油和天然气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自此,资源税采取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
矿产品 |
税率形式 |
具体标准 |
原油、天然气 |
比例税率 |
5%-10% |
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 |
固定税额 |
矿产品差别、地区差别 |
知识点: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知识点:资源税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原油、天然气)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违约金、优质费等),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1.基本规定: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3.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4.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还原成原煤数量。
5.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6.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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