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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知识点第七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3-01 15:33:41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知识点第七章”,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知识点: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计算公式 

适用范围 

从量定额征收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 

从价定率征收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税率  

原油、天然气 

  注意问题:

  (1)以初级矿产品作为课税数量。

  (2)与增值税之间的关系:应税矿产品也要交增值税,按价格交;资源税(只对初级矿产品),大部分矿产品按数量交。

  两税区别:

  ①征税范围不同;

  ②环节不同;

  ③和价格的关系不同;

  ④计税方法不同。

  知识点:资源税减免税项目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五)对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六)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知识点: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链接】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基本相同。

  知识点:资源税纳税地点

  3个地点:开采地、生产地、收购地。具体情况: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

  知识点: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基本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

基本征税范围

不属于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1.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行为;
2.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如房地产的出租。

  (二)具体事项征税的规定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继承、赠予

(1)继承;不征(无收入)

(2)赠予: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予,征

2.出租

不征(无权属转移)

3.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4.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免征

5.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1)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征;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2)投资、联营的企业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6.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暂免征;建成后转让,征

7.兼并转让

暂免

8.代建房

不征(无权属转移)

9. 重新评估

不征(无收入)

  知识点: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需记忆)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例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50%以下(含) 

30% 

0 

2 

超过50%~100%(含) 

40% 

5% 

3 

超过100%~200%(含) 

50% 

15% 

4 

200%以上 

60% 

35% 

  知识点: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确定

  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根据转让项目的性质不同,可进行以下划分:

转让项目的性质 

扣除项目 

(一)对于新建房地产转让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一)对于新建房地产转让,可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

  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6项: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关键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处理: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利息注意三点:①提供金融机构证明;②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③不包括加息、罚息。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关于利息的其他规定】

  (1)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即: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2)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1、2项所述两种办法。

  (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扣“两税一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三税一费”(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二)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可扣除: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即: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注意营业税的规定)。

  【特殊规定】

  1.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2.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3.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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