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房产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重点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与次月区分
房产用途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
从建成之次月起 |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 |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购置存量房 |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 |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
其他 |
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
(二)纳税地点: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房产税要点总结:
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也是纳税人。
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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