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减税。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2)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5.新增: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交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退税: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2.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知识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即最终消费环节缴纳。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车辆登记注册地是指车辆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
(三)纳税期限
1.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即购车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报关进口的当天)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四)车辆购置税的缴税方法:(1)自报核缴;(2)集中征收缴纳;(3)代征、代扣、代收。
(五)车辆购置税的退税制度
知识点:车船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人员适用车船税的规定。
(二)征税范围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知识点:车船税税目与税率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确定税额总的原则是:非机动车船的税负轻于机动车船;人力车的税负轻于畜力车;小吨位船舶的税负轻于大船舶。
名称 |
计税单位 |
备注 |
乘用车(排气量) |
每辆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商用车 |
每辆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包括电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1.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
其他车辆 |
整备质量每吨 |
不包括拖拉机 |
摩托车 |
每辆 |
|
船舶 |
净吨位每吨 |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游艇 |
艇身长度每米 |
|
税额关注要点:
(一)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二)游艇艇身长度是指游艇的总长。
(三)车辆整备质量尾数不超过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整备质量不超过1吨的车辆,按照1吨计算。
(四)船舶净吨位尾数不超过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净吨位不超过1吨的船舶,按照1吨计算。
(五)车船税法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马力、艇身长度,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相应项目所载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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