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代收代缴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车船税。
5.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1.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
(1)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2)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车辆
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2.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
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
3.滞纳金计算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知识点:车船税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二)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知识点:车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1.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即: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1.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2.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三)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知识点: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各类行政(机关、部队)和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按照所书立、使用、领受的应税凭证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六类: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1.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2.立据人。
3.立账簿人。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
4.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需要注意的是,对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应税凭证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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