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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知识点第十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3-14 16:49:41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知识点第十章”,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其中: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结合P319申报表)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一)原理:对居民企业的税收管辖权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限额抵免: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扣方法——分国别(地区)、不分项目的限额抵免法。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注意多选题)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2)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4.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2)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5.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的计算与管理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范围

  (二)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1.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搬迁补偿收入包括:

  (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5)其他补偿收入。

  2.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其中: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3.搬迁所得:搬迁所得=搬迁收入—搬迁支出。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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