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企业所得税扣除原则和范围
内容 |
项目及重点 |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
5项 |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
5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
20项 |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共5项。
1.成本:指生产经营成本
2.费用:指三项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销售费用:特别关注其中的广告费、运输费、销售佣金等费用。
(2)管理费用:特别关注其中的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等。
(3)财务费用:特别关注其中的利息支出、借款费用等。
3.税金:指销售税金及附加
(1)六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
(2)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计税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3)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4.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失和其他损失
(1)范围: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为净损失。即企业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3)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扣除的其他支出
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共20项
【思路】:会计处理、税法处理、税法和会计差异的调整额
1.工资、薪金支出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2)新增内容: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区分工资薪金与福利费
(3)新增内容:对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所得税处理:
①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②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规定标准以内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标准为: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了解: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项目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条件: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提示】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下列比例的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②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③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前述第①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④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①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扣除。
②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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