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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知识点第十一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3-14 17:01:41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知识点第十一章”,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一)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一)每次收入的确定

  有七个应税所得项目明确规定按次计算征税

  1.劳务报酬所得: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二)费用减除标准

应税项目  

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  

月扣除标准为3500元。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月扣除3500元)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月扣除35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四项所得均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即:
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800元
每次收入 >4000元:定率扣20%
提示:财产租赁所得还有其它扣除。  

5.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这三项无费用扣除,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只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

  1.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纳税人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3)华侨、港澳台同胞。

  2.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每月减除4800元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特殊】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补充】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汶川和玉树大地震受灾地区的公益性事业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或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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