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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知识点第十一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3-14 17:01:41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知识点第十一章”,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1.选择适用税率:

  (1)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薪够缴税标准: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薪不够缴税标准: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3.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第2条、第3条规定执行。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三)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算征税问题

  可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定

  关注: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

  1.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2.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其中“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五)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按工资、薪金所得: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雇员实际购买日,其所得额为其从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

  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六)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七)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关于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1.按照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九)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只由雇佣单位一方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中方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这类纳税人可能是居民纳税人,也可能是非居民纳税人,这要取决于在中国的居住时间,对其工资薪金征税时首先要加以区分。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表: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 

免税 

× 

× 

90日(或183日)~1年 

非居民 

√ 

√ 

× 

× 

1~5年 

居民 

√ 

√ 

√ 

免税 

5年以上 

居民 

另有规定 

  提示:相关内容还涉及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居住时间 

税额计算公式 

90日(或183 日)以内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90日(或183日)~1年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1~5年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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