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税办法
个人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十二)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800元或20%)×20%
2.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20%
财产原值:售出方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
(1)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2)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3)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4)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5)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3.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三)新增内容: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除上述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 |
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其他所得”, |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 |
应纳税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20% |
(二十四)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二十五)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1.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限售股的计税方法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20%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二十六)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
如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二十七)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3.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八)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九)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
(三十)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自2011年6月9日起,企业和单位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获奖方式 |
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适用税目 |
税额计算 |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
其他所得 |
全额适用20% |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
其他所得 |
全额适用20% |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 |
偶然所得 |
全额适用20% |
3.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三十一)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
(2)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三十二)新增内容: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个人所得税征税方法
1.个人取得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均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2.税目:
(1)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三)个人所得为外币时换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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